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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2023-10-05 07: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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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ღ★: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截至2023年2月28日★ღ★,银行贷款均为5500万美元★ღ★,两者差异为按照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差所致★ღ★。 依据有关银行给予上述公司子公司授信额度总额★ღ★,上述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ღ★,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ღ★,上述担保自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ღ★。各子公司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公司授予各自的额度★ღ★。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ღ★,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ღ★,在额度范围内签署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ღ★,授权期限与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一致★ღ★。 由于“江苏九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ღ★、 “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ღ★、“华东医药丽水有限公司”★ღ★、“华东医药岱山有限公司”★ღ★、“湖北美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ღ★、“重庆派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ღ★,本公司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其89.76%★ღ★、40%★ღ★、60%★ღ★、70%★ღ★、50.2%★ღ★、36.1818%的股权★ღ★,为确保本次担保的公平与对等★ღ★,在后续具体执行中★ღ★,江苏九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股权质押或其他经公司确认的反担保措施★ღ★;华东医药丽水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ღ★;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财务借款形式提供反担保★ღ★;华东医药岱山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被担保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ღ★;湖北美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ღ★;重庆派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ღ★,保障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ღ★。 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ღ★,有利于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更好开展★ღ★,提升子公司的融资能力★ღ★,促进其业务发展★ღ★,符合公司整体利益★ღ★。本次提供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ღ★。上述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ღ★,资信状况良好★ღ★,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ღ★,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ღ★,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值得信赖★ღ★。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ღ★,加强资金管理★ღ★,对本次提供担保对象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ღ★,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担保风险情况★ღ★,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ღ★,同时关注子公司对有关贷款的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ღ★,上述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相约同城★ღ★。 经事前审核《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ღ★,并查阅相关附件资料★ღ★,我们认为★ღ★: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重庆派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ღ★,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ღ★,重庆派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持有股权提供同比例担保★ღ★。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ღ★、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ღ★。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ღ★:本次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ღ★,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ღ★,公司对其经营状况★ღ★、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ღ★,风险可控★ღ★。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ღ★。因此★ღ★,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ღ★。 本次担保后★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1.62亿元★ღ★,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18.01亿元★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ღ★;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ღ★、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为0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值得信赖★ღ★。 2023年初至公告日★ღ★,除中美华东与重庆派金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86.79万元外★ღ★,公司2023年度未发生其他与重庆派金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ღ★、准确维多利亚老品牌官网★ღ★,★ღ★、完整★ღ★,没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ღ★、“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ღ★,具体情况如下★ღ★: 本公司业务覆盖医药全产业链★ღ★,以医药工业为主导★ღ★,并拓展到医药商业★ღ★、医美和大健康领域★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本公司关联方★ღ★,发生药品研发技术服务★ღ★、药品采购★ღ★、药品销售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ღ★。 2022年公司与各关联企业间发生的日常采购商品交易额为33758.54万元★ღ★;日常销售货物交易额为12897.62万元★ღ★;接受劳务(含技术服务★ღ★、会务服务)交易额为1779.35万元★ღ★;提供劳务(含药品生产及推广服务★ღ★、动力费等)金额2261.15万元★ღ★;房产租赁及租出日常关联交易额为156.61万元★ღ★。上述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50853.27万元★ღ★,其中与中国远大集团关联企业交易额为31439.21万元★ღ★,与其它关联企业交易额为19414.06万元★ღ★。 以公司2022年及以往年度的关联交易为参考★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做出预测★ღ★。2023年度内预计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为53454.92万元★ღ★,其中与中国远大集团关联企业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为36274.00万元★ღ★,与其它关联企业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为17180.92万元★ღ★。 本次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ღ★,关联董事吕梁★ღ★、牛战旗★ღ★、亢伟★ღ★、朱飞鹏分别进行了回避表决★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ღ★,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仍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ღ★,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分别进行回避表决★ღ★。 注1★ღ★:因2022年度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未达到★ღ★: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标准★ღ★,故以中国远大集团其他下属企业(不含本类别中已经披露的中国远大集团关联方)进行合并列示★ღ★。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持有本公司41.67%股权★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ღ★。主要经营范围★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ღ★;原油★ღ★、燃料油★ღ★、化工产品★ღ★、纸浆及其他商品的销售★ღ★;承办中外合资经营★ღ★、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ღ★;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与咨询★ღ★;企业管理与咨询★ღ★;技术与信息的开发★ღ★、转让★ღ★、培训★ღ★、咨询服务★ღ★;组织文化交流★ღ★、展览展示活动★ღ★。(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ღ★,开展经营活动★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ღ★;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ღ★。) 公司医药商业2022年药品批发业务涉及到的采购★ღ★、经销★ღ★、代理以及技术服务★ღ★、场地租赁客户中涉及远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ღ★、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ღ★、远大生命科学(辽宁)有限公司★ღ★、杭州远大生物制药有限公司★ღ★、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ღ★、云南雷允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ღ★、西安远大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ღ★、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ღ★、远大生命科学(武汉)有限公司等企业★ღ★,上述企业均为远大集团或其关联方下属的医药企业★ღ★。 主要业务★ღ★:远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简称★ღ★:远大医药★ღ★,代码★ღ★:★ღ★,是一家科技创新型国际化医药企业★ღ★,核心业务横跨制药科技★ღ★、核药抗肿瘤诊疗及心脑血管精准介入诊疗科技★ღ★、生物科技三大领域★ღ★。 经营范围★ღ★:销售本公司产品★ღ★;技术和货物进出口★ღ★;血液制品与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ღ★;生产冻干粉针剂★ღ★、颗粒剂★ღ★、丸剂(浓缩丸)★ღ★、酊剂(外用)★ღ★、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ღ★、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ღ★、人免疫球蛋白★ღ★、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ღ★、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ღ★、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ღ★、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ღ★、静注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pH4)★ღ★、人凝血酶原复合物★ღ★、人凝血因子Ⅸ★ღ★、人纤维蛋白原★ღ★、人凝血因子Ⅷ)](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事经营)★ღ★;设备租赁★ღ★;房屋租赁★ღ★;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ღ★;普通货运(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ღ★,不得开展经营活动)★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 经营范围★ღ★:许可经营项目★ღ★:无 一般经营项目★ღ★:药品★ღ★、医疗器械★ღ★、生物制品研发★ღ★;精细化工研发及生产★ღ★;小容量注射剂★ღ★、原料药★ღ★、Ⅲ类医疗器械(6858医用冷疗★ღ★、低温★ღ★、冷藏设备及器具)生产(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ღ★;农副产品收购(自用★ღ★,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 经营范围★ღ★:制造加工★ღ★:生物工程产品(片剂★ღ★、散剂和胶囊剂)(凭有效许可证经营)★ღ★;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ღ★;服务★ღ★:食品技术开发★ღ★;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ღ★。 经营范围★ღ★:生产★ღ★、销售★ღ★:中西药品★ღ★、中药材★ღ★、中药饮片★ღ★、医疗用品★ღ★;仓储货运服务★ღ★;批发零售★ღ★:非危险化工产品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值得信赖★ღ★、化妆品★ღ★;销售★ღ★:食品★ღ★;食用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ღ★: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ღ★:研究开发. 生产和销售肾衰宁胶囊. 肾脏病药物及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其他药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ღ★:一般项目★ღ★: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ღ★;企业管理咨询★ღ★;会议及展览服务★ღ★;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ღ★:药品生产★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ღ★:生产片剂★ღ★、颗粒剂★ღ★、气雾剂★ღ★、硬胶囊剂★ღ★、小容量注射剂★ღ★、喷雾剂相约同城★ღ★、冻干粉针剂★ღ★、散剂★ღ★、原料药(富马酸氯马斯汀★ღ★、细辛脑★ღ★、矛头蝮蛇血凝酶★ღ★、奥扎格雷★ღ★、西洛他唑★ღ★、盐酸雷莫司琼★ღ★、枸橼酸钙★ღ★、聚苯乙烯磺酸镧)(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ღ★;中西成药及新产品的研发★ღ★;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批发)★ღ★;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ღ★:许可项目★ღ★:药品生产★ღ★;药品批发★ღ★;药品进出口★ღ★;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ღ★: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ღ★;技术服务★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ღ★:许可项目★ღ★: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ღ★、炒★ღ★、炙★ღ★、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ღ★;药品进出口★ღ★;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ღ★。一般项目★ღ★: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ღ★;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ღ★;技术服务★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物业管理★ღ★;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值得信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ღ★。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ღ★:许可项目★ღ★: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ღ★。 关联关系★ღ★:公司副总经理吴晖在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ღ★,故构成关联关系★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李阅东2021年8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ღ★,李阅东辞任公司董事之前在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ღ★,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ღ★,自董事职务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该董事现所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仍将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ღ★,故构成关联关系★ღ★。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ღ★:技术服务维多利亚老品牌优惠大厅★ღ★,★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ღ★,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ღ★,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ღ★,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ღ★:许可项目★ღ★:药品批发★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ღ★。一般项目★ღ★: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ღ★;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ღ★;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ღ★;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ღ★;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ღ★;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ღ★;化妆品批发★ღ★;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ღ★;市场营销策划★ღ★;会议及展览服务★ღ★;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ღ★;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ღ★。 202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0205.71万元★ღ★,净利润为7358.52万元★ღ★,总资产为31863.28万元★ღ★,期末净资产22459.30万元★ღ★。 经营范围★ღ★:批发★ღ★、零售★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ღ★:中药材★ღ★;中成药★ღ★;中药饮片(中药配方)★ღ★;化学药制剂★ღ★;抗生素制剂★ღ★;生化药品★ღ★;生物制品★ღ★、预包装食品★ღ★,散装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保健食品★ღ★,医疗器械(限一类)★ღ★,化学试剂★ღ★,玻璃仪器★ღ★,化妆品★ღ★,消毒用品★ღ★;服务★ღ★:非医疗性健康知识咨询★ღ★,仓储(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8,235.74万元★ღ★,净利润为93.42万元★ღ★,总资产为3,995.03万元★ღ★,期末净资产为2,508.72万元★ღ★。 采购和销售按照同类原辅包材和药品的市场价格定价★ღ★,与公司其他客户和供应商定价政策一致★ღ★;技术服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ღ★,按照公开相约同城★ღ★、公平★ღ★、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书面协议确定交易价格★ღ★,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协商确定★ღ★;水★ღ★、电★ღ★、气等动力费用代垫★ღ★,按实际价格进行结算★ღ★;劳动力租赁参照市场平均劳动力薪资水平★ღ★;房屋租赁主要参照同类市场价格水平★ღ★。 1★ღ★、本公司以前年度与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ღ★、重庆派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有关产品技术服务签署了有关意向和协议★ღ★,部分将于2023年继续实施并结算★ღ★。 2★ღ★、本公司目前与关联方发生的绝大多数关联采购与销售未签署专门的关联交易协议★ღ★,而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求★ღ★,与相关的供应商★ღ★、销售商签署相应的购销合同★ღ★。若今后在正式实施过程中交易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ღ★,公司将按规定予以披露★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主要发生药品★ღ★、原料药等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及研发相关技术服务★ღ★,公司长期以来与上述关联方维持业务往来★ღ★,这些交易都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ღ★,提升市场竞争力★ღ★。公司与关联公司进行劳务★ღ★、动力费和技术服务等交易★ღ★,以及与关联公司进行劳动力★ღ★、房屋等资产租赁交易★ღ★,有利于集约★ღ★、充分利用各种经营性资源★ღ★,提高管理效率★ღ★,最大程度创造效益★ღ★。预计公司2023年度将继续存在上述关联交易★ღ★。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医药产品的研发★ღ★、生产与销售★ღ★,公司本着公平竞争★ღ★、按质论价★ღ★、保障供应的原则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供应商进行采购★ღ★,同时也本着公开★ღ★、公平★ღ★、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销售商销售药品★ღ★。 3★ღ★、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定价★ღ★,交易公允★ღ★、没有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ღ★。此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ღ★,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ღ★。 独立董事认为★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ღ★,公司本着公开★ღ★、公平★ღ★、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供应商采购原材物料和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销售商销售药品以及接受关联方相关技术服务★ღ★,且长期以来与相关关联方维持业务往来★ღ★,此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ღ★,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ღ★,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ღ★,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ღ★。 在对公司2023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书面表决时★ღ★,各关联董事都进行了回避表决★ღ★,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ღ★,没有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没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 2021年12月30日★ღ★,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ღ★,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号”)★ღ★,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ღ★。 2022年11月30日★ღ★,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ღ★,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维多利亚老品牌★ღ★,★ღ★、“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ღ★、“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ღ★。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ღ★;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ღ★、“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ღ★,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ღ★、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ღ★、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号和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ღ★。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ღ★、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ღ★、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ღ★。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ღ★、《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ღ★,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ღ★,计入当期损益★ღ★,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维多利亚老品牌★ღ★,★ღ★。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ღ★,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相约同城★ღ★。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ღ★,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ღ★。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ღ★,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ღ★。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ღ★。其中★ღ★,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ღ★、直接材料等★ღ★;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ღ★。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ღ★、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ღ★、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ღ★,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ღ★,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ღ★,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ღ★、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ღ★。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ღ★,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ღ★,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ღ★。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ღ★,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ღ★,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ღ★,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ღ★。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ღ★,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ღ★,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ღ★。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ღ★,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ღ★;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ღ★,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ღ★。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ღ★,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ღ★,在修改日★ღ★,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ღ★,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ღ★,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ღ★,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ღ★。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ღ★。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ღ★,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ღ★。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ღ★,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ღ★,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ღ★,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ღ★。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ღ★。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ღ★,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ღ★,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ღ★。 经认真审核★ღ★,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ღ★,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ღ★,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ღ★。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ღ★: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ღ★,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ღ★,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ღ★、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ღ★,能够客观★ღ★、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ღ★。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ღ★。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没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经营发展需要★ღ★,拟增加经营范围★ღ★、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ღ★。公司已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ღ★、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约同城★ღ★。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ღ★,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ღ★:食品互联网销售★ღ★、食品销售★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ღ★、中草药收购★ღ★、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ღ★、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ღ★、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ღ★、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ღ★。变更前后的对比详见下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ღ★。 因公司办公场地变更★ღ★,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ღ★,由“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468号1号楼一号门9★ღ★、10楼”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439号杭州医药大楼 4★ღ★、7 楼”★ღ★。 除上述修改外★ღ★,《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ღ★,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ღ★,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ღ★,《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ღ★。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没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岚女士自2017年4月2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ღ★,至今即将满六年★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ღ★。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杨岚女士的辞任申请★ღ★,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ღ★,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ღ★。根据《公司法》★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ღ★,杨岚女士的辞任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ღ★,但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一★ღ★,根据相关规定★ღ★,杨岚女士的辞任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ღ★。 1★ღ★、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ღ★。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ღ★,董事会同意提名黄简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ღ★,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ღ★。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ღ★。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简女士已作出书面承诺★ღ★,同意接受提名★ღ★,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ღ★、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ღ★。 3★ღ★、根据《公司法》★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ღ★,本次《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ღ★,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ღ★。 4★ღ★、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ღ★,在新独立董事就任前★ღ★,杨岚女士仍将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继续认真履行其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维多利亚老品牌vic★ღ★,★ღ★。 黄简女士★ღ★,1968年10月生★ღ★,注册会计师★ღ★、高级会计师★ღ★。曾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第三★ღ★、四和五届发审委委员★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ღ★。现任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ღ★,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ღ★。 截止目前★ღ★,黄简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ღ★,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一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ღ★,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ღ★,与公司其他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ღ★。 黄简女士不存在下列情况★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ღ★;(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相约同城★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ღ★,期限尚未届满★ღ★;(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期限尚未届满★ღ★;(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ღ★;(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ღ★;(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ღ★,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ღ★;(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ღ★。 黄简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ღ★、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ღ★。 提名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黄简 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ღ★。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ღ★。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ღ★、学历★ღ★、专业资格★ღ★、详细的工作经历★ღ★、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ღ★,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ღ★,具体声明如下★ღ★: 六★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ღ★、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ღ★、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ღ★。 七★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ღ★。 八★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ღ★、教育部★ღ★、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ღ★。 九★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ღ★。 十★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十一★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十二★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ღ★、《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十三★ღ★、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ღ★。 十四★ღ★、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ღ★,熟悉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ღ★,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ღ★。 十六★ღ★、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ღ★,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ღ★。 十七★ღ★、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ღ★,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ღ★。 十九★ღ★、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ღ★。 二十★ღ★、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ღ★,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ღ★。 二十三★ღ★、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ღ★。 二十四★ღ★、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ღ★,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ღ★。 二十七★ღ★、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ღ★,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ღ★。 三十★ღ★、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ღ★、学历★ღ★、专业资格★ღ★、详细的工作经历★ღ★、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ღ★。 三十二★ღ★、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ღ★,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ღ★。 三十三★ღ★、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ღ★,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ღ★。 三十五★ღ★、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ღ★,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ღ★、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没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否则★ღ★,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ღ★。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ღ★、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ღ★,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ღ★,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ღ★。 声明人 黄简 ★ღ★,作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 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ღ★,现公开声明和保证★ღ★,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ღ★,且符合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ღ★,具体声明如下★ღ★: 六★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ღ★、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ღ★、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ღ★。 七★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ღ★。 八★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ღ★、教育部★ღ★、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ღ★。 九★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ღ★。 十★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十一★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十二★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ღ★、《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多利亚老品牌优惠大厅★ღ★,★ღ★。 十三★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ღ★、行政法规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值得信赖★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ღ★。 十四★ღ★、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ღ★,熟悉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ღ★,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ღ★。 十六★ღ★、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ღ★,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ღ★。 十七★ღ★、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ღ★,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ღ★。 十九★ღ★、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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